
【基本案情】
劉某與沈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名下共有房屋一套。2010年3月,劉某與張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將上述房屋出售給張某。后因沈某不同意劉某擅自出售該房屋,致使張某無法取得該房屋的產權。后張某將劉某、沈某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賠償其損失。劉某和沈某則抗辯,劉某不是涉案房屋的完全所有權人,其無權出售該房屋,故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與張某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但由于劉某無法將涉案房屋所有權轉移至張某名下,應向張某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其與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在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下,應為合法有效;但由此標的物所有權無法轉移至買受人名下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
案例收集編寫人:張花鮮律師 1895436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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